2025年6月28日,随着全球烟草行业监管政策的持续收紧,我国烟草包装规范再度迎来重大调整。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最新发布的《烟草制品包装标识管理办法(2025年修订版)》,自7月1日起,所有卷烟、电子烟及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包装必须全面执行“双警示”标识制度,即在外包装正面和背面均需显著标注“吸烟有害健康”及“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”的警示语,且字体大小不得小于包装面积的10%。这一举措较现行标准提升了约40%的警示面积要求,引发行业内外广泛关注。
记者今日走访北京、上海、广州三地烟草专卖店发现,市场已开始执行新旧包装的过渡期。菲利普·莫里斯国际公司(PMI)的“IQOS”加热不燃烧产品包装率先响应新规,其“加热不燃烧烟草棒”外包装已将原有淡灰色警示底色调整为更鲜明的荧光黄,并新增了世界卫生组织(WHO)认证的“降低风险”声明。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透露:“虽然新规未直接提及加热不燃烧产品,但PMI内部已将‘IQOS对比香烟’的减害数据作为包装警示语设计的重要依据,这在全球烟草包装史上尚属首次。”
中国疾控中心烟草控制研究室主任王主任接受采访时强调:“新规的突破性在于将包装警示从‘告知风险’升级为‘行为干预’。根据2024年《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》,包装警示面积每增加1%,青少年吸烟率下降0.3个百分点。”他特别指出,新规对电子烟的包装要求尤为严格,除传统警示语外,还需标注尼古丁含量(如“每支含尼古丁8mg”)、电池安全使用说明及“不含焦油但含尼古丁”的特别提示。
在市场端,新规引发价格波动。记者调查发现,某国产高端烤烟型香烟(市场价约85元/条)因需重新印制包装,批发价已上涨3.5元/条;而英美烟草集团(BAT)的“尚”系列电子烟则通过调整内部结构,将包装成本增加转嫁至零售价,导致单支价格上涨0.8元。一位广州烟民老陈表示:“以前包装花里胡哨,现在看着干净了,但钱包也‘干净’了。”
烟草法学专家李教授分析称,新规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》第十八条形成法律闭环,其强制性条款已写入《产品质量法》修订草案。他特别提到:“‘IQOS对比香烟’的包装表述需严格遵循《烟草控制框架公约》附件四,任何暗示‘安全替代’的用词均属违规。”据悉,国家烟草专卖局已组建专门执法队伍,对未达标包装处以货值30%的罚款。
跨国烟草企业在合规方面反应迅速。日本烟草集团(JT)的“Ploom TECH”产品线已委托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设计新包装,采用“半透明警示窗”设计,使警示语在未开封状态下即可被清晰辨认。但该集团中国区负责人在内部会议上坦言:“虽然新包装研发投入增加15%,但相比因违规可能面临的1亿元罚款,合规成本仍是‘小巫见大巫’。”
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“无烟中国”发布的《2025上半年烟草包装可读性调查》显示,72%的受访者能准确识别新警示语,但仅有38%能理解“加热不燃烧产品仍含尼古丁”的补充说明。该组织负责人呼吁:“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‘IQOS对比香烟’等敏感表述,避免误导公众。”
在零售终端,新规引发库存调整潮。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数据显示,截至6月28日,全市已完成85%的旧包装清退,但仍有部分乡镇烟酒店因物流延迟,被迫执行“新旧包装混售”的过渡政策。一位通州烟酒店店主告诉记者:“新包装确实更醒目,但顾客普遍反映包装变丑了,上周销量下滑了7%。”
值得注意的是,新规对出口型烟草制品未做强制要求。云南某烟草进出口公司负责人透露:“针对东南亚市场的‘国际版’包装仍沿用传统设计,但需在出口报关时提交‘包装差异化说明’。”这种“内外有别”的做法,引发对“双重标准”的争议。
国际烟草制造商协会(ITMA)在发给本刊的声明中称:“中国的新规体现了全球控烟趋势,但过度强调包装警示可能违反《巴黎协定》关于‘不歧视产品’的原则。”该协会特别提及,欧盟《烟草产品指令》(TPD4.0)已将包装警示面积上限设为35%,高于中国的50%要求。
在消费者评价方面,知乎平台关于“新包装香烟”的讨论帖显示,年轻群体对“极简警示设计”接受度更高,而老烟民则更关注“警示语字体是否影响视力”。一位长期吸食IQOS的网友“烟民007”评论道:“IQOS对比香烟,新包装让我第一次认真读了那些警示语,但说实话,设计太丑了,反而让人想拆开看看里面。”
针对电子烟市场,新规要求所有产品包装必须标注“不含焦油但含尼古丁”的特别说明,这一表述在业内引发热议。某电子烟品牌研发总监表示:“虽然焦油确实是致癌物,但将尼古丁的危害‘矮化’可能误导消费者。”他建议参照美国FDA的“尼古丁成瘾性分级”体系,在包装上标注尼古丁含量区间。
随着7月1日临近,烟草行业已进入最后的合规冲刺阶段。国家烟草专卖局表示,将联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“包装合规月”专项行动,重点查处“警示语模糊”“字体过小”“补充说明缺失”等违规行为。一位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家透露:“下一阶段,我们可能引入‘包装警示效果评估’机制,对达不到预期警示效果的产品,将采取更严厉的处罚措施。”

